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768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914号
申请人:北京欧博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德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68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165号“图形”商标、第35552127号“伊馨阁”商标、第29620803号“ZAI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打款记录、标书、包装袋、信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