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77382号“伟联 商业地产操盘专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60号
申请人:廊坊伟联商业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7382号“伟联 商业地产操盘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77782号商标、第13781849号商标、第5324013号商标、第67276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设计商标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