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87175号“福禄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66号
申请人:济川药业集团泰兴市济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振泰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7175号“福禄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4938号商标、第26016921号商标、第28673207号商标、第3061681号商标、第19087103号商标、第33178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蜂蜜、药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