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5504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18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550410号“碧桂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1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0410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4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有实际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毫无调查的情况下,认为被申请人使用证据存在漏洞,与事实不符,且被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波力图贸易经营部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相关变更登记准予通知书;
      2、被许可人向相关个人出具的发票及公证书;
      3、被许可人向肇庆市金赢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兔爸家庭教育服务中心等出具的发票及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4、被许可人向广东网上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
      5、被申请人参展图片;
      6、被申请人与广州中二广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宣传册子、服务费发票;
      7、复审商标续展信息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系恶意抢注申请人“碧桂园”商标的主体。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波力图贸易登记信息、经营情况及相关公证书等;
      2、“碧桂园”系列案件判决书;
      3、申请人与碧桂园集团之间的关联关系;
      4、申请人官网资料;
      5、碧桂园集团审计报告、行业排名、相关报道、所获荣誉等;
      6、申请人的“碧桂园”项目情况、相关活动报道、宣传图片、销售合同及发票;
      7、《关于认定“碧桂园COUNYGARDE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地理位置、申请商标注册列表、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29类鱼肉干、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鱼肉干、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证明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区大观波力图贸易经营部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许可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证据3、4被许可人所出具的发票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蔬菜沙拉、蛋、鱼肉干等,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6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蔬菜沙拉、蛋、鱼肉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鱼肉干、蛋、蔬菜沙拉等商品与蔬菜沙拉、蛋、鱼肉干等商品均为日常食用品,在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