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319117号“碧桂园”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露星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9117号“碧桂园”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4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及搜索,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有实际使用,也未搜索到复审商标相关行业的新闻,且申请人并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毫无实质调查的情况下,认为被申请人使用证据存在漏洞,与事实不符,且被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详细经营范围、复审商标续展证明;
2、被申请人向佛山市顺德区金美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南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
3、委托加工备案登记表;
4、东莞市濂峰山泉水饮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
5、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收据;
6、被申请人荣誉证书、相关行业协会证书;
7、被申请人与中山市百川包装纸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纸箱购销合同及产品包装图片、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和打印件,公信力较低,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发票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经续展,现为被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被申请人分别向佛山市顺德区金美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南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发票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纯净水。证据7可证明被申请人从中山市百川包装纸品有限公司购买饮用水纸箱。证据6可进一步佐证被申请人具有饮用水经营资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纯净水商品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无酒精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与纯净水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