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9693号“HE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14号
申请人:STAR SCIENTIFIC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9693号“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1681号“家家HERO及图”商标、第12994551号“HERO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可识别为“HERO”,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部分“HERO”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贮存、配电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配电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