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妈妈 东西南北 香yangmam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1823700号“羊妈妈 东西南北 香yangma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23号

       

      申请人:深圳市羊贝香餐饮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3700号“羊妈妈 东西南北 香yang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321号“香香XIANGXIANG”商标、第1953776号“高原老陈香 香及图”商标、第3039465号“香香Xiangxiang”商标、第3248164号“箅珍香 香及图”商标、第7726655号“羊妈妈”商标、第14666888号“SHEEPMOM”商标、第3440469号“南北东西”商标、第3440473号“南北东西”商标、第16827498号“南北东西”商标、第20702988号“东西南北中 ALL DIRECTIONS及图”商标、第20702990号“东西南北中ALL DIRECTION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公司注销证明、引证商标五撤三决定、申请商标部分使用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引证商标二申请人处于注销状态,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3月1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09197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至十一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羊妈妈”,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方便面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糖;羊羹;奶片(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盒饭;包子;谷类制品;酱油;调味品;调味酱汁;涮羊肉调料;冻酸奶(冰冻甜点);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六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糖;羊羹;奶片(糖果);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盒饭;包子;谷类制品;酱油;调味品;调味酱汁;涮羊肉调料;冻酸奶(冰冻甜点);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