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246036号“易公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24号

       

      申请人:厦门忠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忠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6036号“易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11139517号“易”商标、第4214430号“易”商标、第13947171号“易 GO”商标、第34553909号“易及图”商标、第31286655号“易 苏宁金融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主要经营项目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自愿放弃有关商标类别的注册申请,仅保留核心的第3501、3502、3504、3507类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8月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网站流量优化;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
      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会计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