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52898号“象形X&X DESIG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66号
申请人:杭州象形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版在线(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52898号“象形X&X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9746号“象形编程”商标、第8352651号“形象XINGXIANG”商标、第32779749号“象形教育”商标、第32779757号“象形学堂”商标、第32779758号“象形小学”商标、第32779759号“象形英语”商标、第32779760号“象形语文”商标、第32779762号“象形中学”商标、第32779755号“象形题库”商标、第24050954号“X&X及图”商标、第5143670号“兴家兴XING JIA XING HOUSE BOOM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十一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十一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九均已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九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