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6858916号“渝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81号
申请人:重庆渝房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858916号“渝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商标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25998730号“渝房网”商标、第26237043号“渝房网”商标、第26241995号“渝房产”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的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书、销售合同和发票、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2月24日被我局以(2019)商标异字第84019号《异议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驳回,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渝房”,其中文字“渝”为我国重庆市的简称,且“渝房”指定使用在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不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渝房”,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