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IHL TIMBERSPORTS KISS MY AX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0430号“STIHL

    TIMBERSPORTS KISS MY AX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86号

       

      申请人:ANDREAS STIHL AG & CO.KG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0430号“STIHL TIMBERSPORTS KISS MY AX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46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书和报关清单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