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37052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35号 - 申请人:贝仕海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37052号“SMC SCHULTE MARINE

    CONCEPT 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35号

       

      申请人:贝仕海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7052号“SMC SCHULTE MARINE CONCEPT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3295号“SMC”商标、第4984216号“SMC”商标、第7960849号“SMC及图”商标、第13635540号“Schulte Marine Concept”商标、第13635559号“S Schulte Marine Concept及图”商标、第19451147号“SMC”商标、第8466035号“JSMC江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五持有人系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贝仕船舶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所有人贝仕船舶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建筑、清洗衣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电气设备的安装与修理、造船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英文组合“SMC SCHULTE MARINE CONCEPT S”,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以及引证商标三与引证商标七的英文部分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六、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姜丽
    何潇
    蔡婷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