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391740号“爱格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57号
申请人:中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威博仕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1日对第32391740号“爱格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被誉为高级眼镜连锁店的先驱,经过长期的经营与宣传推广,申请人及申请人经营的连锁眼镜店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94648号“格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服务;进出口代理;电话市场营销;商品进出口代理;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4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研究;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现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市场营销服务;进出口代理;电话市场营销;商品进出口代理;通过分发印刷品和促销竞赛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为中文“爱格视”,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格视”,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