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8245855号“爷爷的土钵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53号
申请人:刘林
委托代理人:广州互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彭辉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8245855号“爷爷的土钵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土钵菜”是农家风味的菜,并用土钵盛着的菜,“爷爷”是指直系亲属爸爸的爸爸,泛指上了一定年纪的祖父级男性。争议商标“爷爷的土钵菜”表示了一定年纪的男性做的用土钵盛着的农家菜,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质量及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2、“土钵菜”起源于湖南省常德市,是常德当地家喻户晓的地方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其带有欺骗性,容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产地造成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便于识别,可作为商标注册。2、全国多省多地市存在诸多傍名牌的市场侵权主体,可印证“爷爷的土钵菜”品牌餐厅具有极高知名度。3、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服务的特点或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的质量及产地。4、本案申请人刘林在经营广州合众餐饮有限公司过程中,未经被申请人授权即擅自在其门店内大量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已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爷爷的土钵菜”品牌手册;
2、被申请人4家直营店执照、完税证明及就餐照片;
3、被申请人“爷爷的土钵菜”合作协议、网络宣传截图、品牌荣誉证书等知名度证据;
4、被申请人“爷爷的土钵菜”受到司法保护的记录;
5、其他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餐厅”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2月13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爷爷的土钵菜”用于餐饮服务项目上,其中“土钵菜”一词缺乏显著性,但整体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如申请人所述可将其理解为某男性长者做的农家菜。争议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质量及主要原料等特点,可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餐饮服务上的通用名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在指定的饭店、餐厅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因争议商标注册地址是湖南省长沙市,而使消费者对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