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41984号“永禾四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00号
申请人:孙中智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41984号“永禾四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65994号、第3253389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要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经过多年宣传推广后,已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