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胖豪杰PANGPANGH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385919号“胖胖豪杰PANGPANGHJ”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05号

       

      申请人:石狮市彩豹服装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5919号“胖胖豪杰PANGPANGH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819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图、字形、呼叫、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