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934568号“101小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27号
申请人:慧智博思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4568号“101小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3915号“小保”商标、第24532977号“小保宠物”商标、第24533653号“小保猫狗”商标、第24713315号“小保划痕保”商标、第4492512号“运达及图”商标、第20278224号“元豆及图”商标、第4940757号“一零一101”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