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32258号“星色唇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33号
申请人:艾斯勒斯塔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2258号“星色唇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1349号“STARSCOLO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公司网站页面。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为纯外文商标“STARSCOLORS”,可译为“星色”。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