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5270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97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丰源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7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76639号“合丰祥HEFENGXIANG及图”商标、第13417689号“龙鑫LONGX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图片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