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努马SANR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331157号“胜努马SANR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94号

       

      申请人:上海胜努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1157号“胜努马SANR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0052号“SAIRME”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81983号“尚美度城堡SANME”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