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872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55号 - 申请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387234号“易旅乡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55号

       

      申请人: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7234号“易旅乡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870946号图形商标、第34778377号“浮堤FLOWTEA及图”商标、第32956275号“MATABOI及图”商标、第35639127号“泰梁胜及图”商标、第17132365号“巨齿国ENORMOUS TEETH COUNTRY及图”商标、第11263156号“与天地共生及图”商标、第5695814号“WOOLDSUN及图”商标、第1019217号“华日及图”商标、第322589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1月6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8329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7月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于2019年6月11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0月30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4733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9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九于2019年9月9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九均已无效,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七、八在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