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0957970号“PAR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89号
申请人:天犬安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57970号“PAR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298400号“PA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待删除状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7719号“PARADM”商标、第G662389号“PARAD”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二、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计算机;测量器械和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事故用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护头盔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