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895697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38号 - 申请人:上海瑞丽洗烫设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8956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38号

       

      申请人:上海瑞丽洗烫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95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3125号”扬子及图“商标、第3150333号”扬子及图“商标、第9646800号“扬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器械和设备、洗衣用铜锅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浴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设备、干衣机、织物蒸汽挂烫机、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燥设备、干衣机、织物蒸汽挂烫机、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