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81116号“小鬼当道XiaoGuiDangD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28号
申请人:马中华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1116号“小鬼当道XiaoGuiDangD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2572号商标、第8354674号商标、第9162091号商标、第10932492号商标、第33712706号商标、第12762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淘宝订单、产品配货单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局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仅由“小鬼当道”及“XiaoGuiDangDao”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