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60792号“滇绣 锁钥南滇 绣美鲁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127号
申请人:云南滇绣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0792号“滇绣 锁钥南滇 绣美鲁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我局发出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企业简介、滇绣及其从业艺术家简介、滇绣活动简介、媒体报道等证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描述性文字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