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92560 -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41号 - 申请人:王显祥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192560号“四季王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441号

       

      申请人:王显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诺睿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2560号“四季王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76287号“四季王”商标、第11466533号“四季王”商标、第146434号“四季及图”商标、第4756904号“四季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热地毯、家用电冰箱等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