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76024号“渔能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2号
申请人:运城市鱼方渔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6024号“渔能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01288号“鱼能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第35类注册了大量商标,可见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且有大量类似情况的案列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装、宣传页、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字形相近,后两文字相同,在整体呼叫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