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2855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69号
申请人:深圳市雨颜电商平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55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03275号商标、第10607466号商标、第15330524号商标、第16014168号商标、第10575261号商标、第16184527号商标、第323227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广告、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