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4675655号“朔食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1号
申请人:朔州市百汇供销农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5655号“朔食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55582号“朔食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227102号“朔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食品用糖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补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包含相同文字“朔食”,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之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