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物志MEN'S GA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616743号“玩物志MEN'S G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96号

       

      申请人:赖金豊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6743号“玩物志MEN'S G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0185号“玩物养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亦不会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互联网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部分“玩物志”和外文部分“MEN'S GAME”组成,其中“MEN'S GAME”指定使用在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现场表演、娱乐服务、娱乐消遣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