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生康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376940号“亿生康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78号

       

      申请人:浙江美柏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6940号“亿生康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1647号“亿生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56155号“亿康宝 YISHENG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084612“亿生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015857号“亿华康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资质证明、市场反馈及加盟店铺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三、四首字相同,文字组成相近,整体呼叫及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