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9691182号“KOII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03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豆咖啡集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思索引擎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道智盈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91182号“KOII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514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并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证据已形成完整地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1.办公室装饰照片;
2.被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研发采购协议、合作推广协议;
3.媒体对被申请人的报道;
4.KOIII豆奶的广告宣传片及歌曲音频;
5.KOIII产品的捆绑销售立项回函及合作协议、技术服务费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无履行证明,或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或未显示系申请人的使用,难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大连鸥客信息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豆腐、水果色拉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5年8月17日变更为大连思索引擎信息有限公司。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4中的宣传片视频显示,该视频于2015年5月25日上传至腾讯视频,宣传片中显示了“KOIII豆奶”字样,虽未显示被申请人,但显示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史宪文亲创商标”文字。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形式符合商业惯例,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豆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的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及与之类似的牛奶、奶茶(以奶为主)、酸奶、奶粉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奶茶(以奶为主)、酸奶、奶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