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622759号“粞粞米 XIXIM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85号
申请人:太原粞粞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2759号“粞粞米 XIXIM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37208号“尹府山水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9]第000019078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粞粞米”、英文“XIXIMI”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02284号“SR SEN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114326号“畜兴藏好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87632号“千卢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44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892825号“巍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