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14071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527号
申请人:思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07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12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6273号“M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所涉及的异议决定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缆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