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DBE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2615号“ARDBE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71号

       

      申请人:MACDONALD & MUIR LIMITED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2615号“ARDBE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2901号“ARDBE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经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已被吊销。2、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7021号“雅播ARD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56030号“ARD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67043号“雅播ARD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456128号“ARD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3、鉴于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遵循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亦应共存,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息查询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二至五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及引证商标三“ARDBERG”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外文及引证商标五“ARDBERG”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馆,酒吧,餐馆和咖啡馆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酒吧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