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8639976号“今儿bu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22号
申请人: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语默金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18639976号“今儿bu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用在第9类商品上,仅仅直接体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同时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用在第42类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误认。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及服务的内容,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的字体系申请人独创,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相似,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2017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系指商标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是否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今儿”及英文“buy”组成,争议商标整体用在计算机等商品、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尚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内容、特点等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用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由中文“今儿”及英文“buy”组成,争议商标整体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指定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中汉字部分虽经过一定的艺术设计,但仍易被认读为“今儿”,故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申请人所提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