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10097号“ORTHOV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53号
申请人:罗万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0097号“ORTHOV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获得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62869号“OPHTHOV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都属于VANT家族,为关联公司。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经过公证认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故对有关共存协议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