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6527241号“sinzoiz”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41号
申请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良善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1日对第16527241号“sinzoiz”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西班牙西蒙控股有限公司的在华子公司,专业生产低压电器及其附件、灯具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73048号“simon”商标、第1522093号“simt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的受保护记录、商标许可备案合同;
2、行业协议的认证;
3、产品宣传情况、广告费情况;
4、媒体报道;
5、销售合同;
6、产品图片;
7、授权门店清单及实景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注册,2017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荧光屏;电子计数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2月27日。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压器等商品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有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三、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所有人为SIMON, S.A.,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许可备案合同,故引证商标一为本案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为纯英文商标,没有明确的中文含义,独创性较强;争议商标虽然由字母“sinzoiz”组成,但其中字母“n”与字母“z”相连,字母“i”与字母“z”相连,故争议商标整体易被认读为“simon”,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认读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争议商标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荧光屏;电子计数器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电开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电开关等商品上,且经过多年的宣传及使用,引证商标的产品在行业内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已有体现,对申请人依该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我局在前文中已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进行评审,在此不予赘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