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149193号“享吃享SHOW”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91号
申请人:北京麦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49193号“享吃享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26700号商标、第3150455号商标、第5273890号商标、第5273891号商标、第14321716号商标、第14544674号商标、第32116971号商标、第318246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豆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天然增甜剂、糖果、蜂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天然增甜剂、糖果、蜂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