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29706761号“方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242号

       

      申请人:广州共筑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06761号“方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38469号商标、第2912965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我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2月05日申请在先的第29138469号“ZHUANGHOU”商标近似。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广州妆后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18年02月05日申请在先的第29129651号“ZHUANGIHOU”商标近似。
      且,“方土”为现任广州画院院长,国家一级美术师,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方土”是现任广州画院院长,国家一级美术师,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291384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驳回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91296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方土”是现任广州画院院长,国家一级美术师,广东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等商品上,易造成商品来源、品质、价值等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