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12836337号“九月”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36337号“九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33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08月14日至2018年08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陈洪涛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我局决定:驳回陈洪涛的撤销申请,第12836337号第42类“九月”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在2015年08月14日至2018年08月13日(以下简称复审期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同时,申请人亦怀疑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相关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申请人恳请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付申请人核实,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公开、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2以原件形式,3-10以复印件形式):1、九月数字图书馆宣传册及体验卡;2、书香校园服务方案;3、九月宣传资料合同及发票;4、九月数字图书馆体验卡、体验卡发票、报销单及客户回单;5、九月数字图书馆合作协议、发票;6、数字图书馆销售合同、九月数字图书馆软件使用页面;7、廊坊全国图书交易博览会资料;8、深圳书博会网络报道;9、九月微图软件下载页面。
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这些证据与复审阶段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相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8日申请注册,2014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专用期至2024年12月27日止。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以及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该类服务均应是为不特定主体提供相应的“软件设计、更新、维护”等服务内容,以提供前述服务内容的形式获取利益。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九月数字图书馆合作协议、数字图书馆销售合同、九月数字图书馆软件使用页面等材料,均属于对自身网站内容的销售使用行为,即使合同内容亦记录有“负责系统功能维护、更新服务、版本升级”等内容,但该行为亦不属于对不特定主体提供的有偿的“软件设计、更新、维护”等服务,因此该种服务模式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复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