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2521789号“赢商动力 WON ENG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24号
申请人:四川赢商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1789号“赢商动力 WON 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7773号“赢商投资 Winsome Fort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92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赢商动力”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文字“赢商投资”相比较,均含“赢商”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编程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