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物江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614148号“大物江湖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381号

       

      申请人:青岛名正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4148号“大物江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84512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在“钓鱼竿”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在游戏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