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 UTUZ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499648号“UU UTUZ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63号

       

      申请人:吉哥(上海)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9648号“UU UTU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69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62208号“MIEKO UESAK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