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3909318号“吾聊诗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564号
申请人:北京知行易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09318号“吾聊诗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812506号“吾聊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吾聊诗社”,与引证商标“吾聊理财”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复审的"视频游戏卡;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编辑图像、声音和视频用计算机程序;可从全球计算机网络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录有动画片的视频光盘;唱片;录有动画片的录像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磁性身份识别卡;CD盘(只读存储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