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御踏•柚木地板 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5751231号“皇家御踏•柚木地板 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84号

       

      申请人:刘建雷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1231号“皇家御踏•柚木地板 皇HUANGJIAYUTAYOUMUDIB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286223号“皇家御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38903号“皇家御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及运货单照片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为文字“柚木地板”,使用在指定的“地毯;垫席;汽车用脚垫;防滑垫”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词语是对商品原料等特点的描述,从而易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具有整体特定含义,从而消减了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