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利德 ZHLD zhonghengl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21336号“中恒利德 ZHLD

    zhonghengl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394号

       

      申请人:北京中恒利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中企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1336号“中恒利德 ZHLD zhonghengl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31476号“中恒诺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76011号“中电利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000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