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第36028709号“科硕通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59号
申请人:邯郸市科硕通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709号“科硕通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3254号商标、第35517819号商标、第81978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