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2888号“B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37号
申请人:THE CHANCELLOR,MASTERS AND SCHOLAR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888号“B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20320696号“BE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类商品上的第15275680号“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以及第16类商品上的第15275680号“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整体构成及视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放弃的“纸;录制计算机程序用纸带和卡片;无线电报纸;复印纸(文具);蜡纸(文具);记录机用纸;发光纸;纸制杯垫;纸制餐具垫;纸制餐桌用布;纸餐巾;纸制桌旗;纸桌布;纸制杯盘垫;啤酒杯垫;写字纸;纸张(文具)”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