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2888号“B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441号

       

      申请人:THE CHANCELLOR,MASTERS AND SCHOLAR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2888号“B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713959号“B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8459号“B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7834号“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96185号“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535465号“BEC-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083886号“BEC JINGYI AUTOMATION EQUI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675836号“博尔彩光电 E 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323976号“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09486号“西邦电气 B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引证商标三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六未取得商标权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九所有人洽谈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九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六注册申请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六注册申请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相类似商品上的复审请求,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若共存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周边设备”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八、九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印刷电路;印刷电路板”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2月24日